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并购有如下不同的类型:
1.按照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来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又称水平并购,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生产或经营同类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纵向并购又称垂直并购,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向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混合并购是指在生产技术和工艺上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产品也不完全相同的企业间的并购行为。
2. 按照并购的动因分,并购可分为:
(1)规模型并购,通过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2)功能型并购,通过并购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3)组合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风险。
(4)产业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构筑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以提高行业利润率。
3.按照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法律状态来分,并购有三种类型:
(1)新设法人型,即并购双方都解散后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2)吸收型,即其中一个法人解散,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
(3)控股型,即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一方为另一方所控股。
4.按照并购方法来分、可分为现金支付型、品牌特许型、换股并购型、以股换资型、托管型、租赁型、承包型、安置职工型、合作型、合资型、划拨型、债权债务承担型、杠杆收购型、管理者收购型、联合收购型等等。
5.兼并的形式:
兼并、收购和重组是作为企业进行资本扩张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是资本运营的核心。
控股式兼并:即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对被兼并方拥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实现兼并的方式;
购买式兼并:即购买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方式进行,以取得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的全部经营权与所有权;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公司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
抵押式兼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的再转移,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企业与作为其最大债权人公司之间进行;
举债式兼并:采取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利用公司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兼并一些地区性的中小企业,实现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
资产置换式兼并:公司将优质资产置换到被兼并企业中,同时把被兼并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连带负债]剥离,依据资产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值进行等额置换,以达到对被兼并企业的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
6.股权转让与收购的模式:
法人股协议转让模式。即通过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的有偿转移,达到其他公司买壳上市的目的,在操作中通常采取法人股标购和法人股协议转让模式。
国家股股权转让模式。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往往由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企业所拥有,通过国家股的转让,可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从而为想要买壳上市的企业法人创造条件。
收购流通股模式。这种模式通过深沪证券二级市场来实现,通过提高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控股比例,即可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这类“收购概念股”,目前在市场上极为招眼,如飞乐音响与兴业房产,新出台的《证券法》虽对二级市场收购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由于操作成本相对较高,一般公司难以承受。
混合模式。即在实际买壳上市操作中,上述两种模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综合运用,1994年10月万通控股东北华联即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
在上述四种方式中,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一种与二级市场并购相对应的方式,指在二级市场以外,由双方订立一个转让协议,制定一个转让指导价,进行国有股、法人股转让,从而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在我国现行法规及资本市场建设条件下,该方式购并对象样本大、成本低,而且整个购并活动可以一次性完成,避免节外生枝,因而购并效果和成功率都会大大提高。